纸引未来网讯据1月2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,近日,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陆某在微信群中罗列公司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,不构成丑化公司或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,驳回原告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据了解,陆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“高烧请了一天假还要扣工资”“元旦法定节假日回家照顾父母,被告知没有假期,申请线上办公仍然要扣工资”“新入职员工上了几天班,工资是负数”等言论,被公司认为捏造事实,直接导致投资损失20多万元,侵害公司名誉权。公司要求其赔礼致歉、赔偿损失20万元,并将其解聘。通过劳动仲裁,陆某索回工资1.33万元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,一审法院对仲裁结果予以支持。
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员工批评企业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。名誉是外界对特定自然人、法人的品德、资历、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,这种评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。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。
客观讲,如果本案涉事员工发布的言论确系捏造,并导致公司产生损失,其行为确实涉嫌名誉侵权。然而,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定被告针对公司的言论并未构成名誉侵权,这是因为,依照法律规定,行为人须符合“在主观上有过错、行为违法、存在损害后果、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”等四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,才能被认定侵害名誉权。也就是说,虽然员工将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内容发在微信群内的方式欠妥,但其言论、用词并无夸大或贬损,因此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。
透过该案,更值得思考的是,企业应该如何对待员工为维权而发表批评意见的行为。众所周知,员工对关乎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事项拥有批评监督权,只要其行使批评监督权的行为不僭越法律红线,企业就应正视问题并理性对待,而不能上纲上线地对其扣上名誉侵权的“帽子”。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,有些企业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为维权而发表批评性言论的员工,败诉的不在少数——司法机关的态度,给滥用名誉侵权大棒压制员工批评意见的企业提了个醒:名誉侵权不是“箩筐”,包容员工的批评性意见,是现代的学问之一。
“良药苦口利于病,忠言逆耳利于行。”员工就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发表批评意见,其实是希望获得企业善待。一定程度上说,这也可能是诸多劳动者共同的心声和关切所在,进而关乎企业管理效能、制度完善和人心向背。所以,对企业来说,更明智的做法应该是,以此为切入点,举一反三地深思自身存在的问题,有针对性地解决。这不仅是在回应个体的诉求,也是和发展的一次自我校准。
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背景下,动辄用名誉侵权大棒让员工噤若寒蝉,员工不会沉默,法律也不会答应。对现代企业而言,学会包容和吸纳批评意见或许只是一堂选修课,但其价值不容小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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